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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87号之一

涂元林与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元林,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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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元林,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耿永波,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涂元林诉陕西希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65868.16元,受理费2870元,申请执行费888元。经本院执行,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封军辉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韩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