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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04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郭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郭建新,胡秀芹,韩承华,张娟,李峰,袁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04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

被

申请人:郭建新。

被

申请人:胡秀芹。

被

申请人:韩承华。

被

申请人:张娟。

被

申请人:李峰。

被

申请人:袁延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郭建新、胡秀芹、韩承华、张娟、李峰、袁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新、胡秀芹、韩承华、张娟、李峰、袁延军价值68293.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建新、胡秀芹、韩承华、张娟、李峰、袁延军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8293.54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82.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