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文平,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王兰花,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通,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小埠村四组(又名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小埠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彭高军,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文平、王兰花、彭通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小埠村四组(又名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小埠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李文翰
代理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