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建栋,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建行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郑行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杰、王民,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建栋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建栋撤回起诉;
二、准许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建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玲
审 判 员 黄义钊
人民陪审员 林知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吴秀英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