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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899号

郑建栋与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建栋,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建行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郑行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杰、王民,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建栋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建栋撤回起诉;

二、准许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建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福建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玲

审 判 员  黄义钊

人民陪审员  林知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吴秀英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