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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327号

曹晓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327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松坡,经理。原告曹晓丽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