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785号
原告:乔某某,男,汉族。
被告:薛某某1,男,汉族。
被告:薛某某2,男,汉族。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乔某某因与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庭外和解,于2017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承担。
审判员 梁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都艳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