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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785号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薛某某1,薛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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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785号

原告:乔某某,男,汉族。

被告:薛某某1,男,汉族。

被告:薛某某2,男,汉族。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乔某某因与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庭外和解,于2017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某某1、薛某某2承担。

审判员 梁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都艳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