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641号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慧,职务:董事长。住甘肃省礼县城关镇东新北路综合开发邻街商铺2号楼9号铺面。委托代理人赵艳红,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雅莉,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赵某,住甘肃省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李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均有和解诚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按照575元收取,由原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 陈旭恒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