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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15号

张玲、耿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玲,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15号

申请人:张玲,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黄学波,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西街**号。

被

申请人:耿林,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

申请人张玲与被申请人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814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黄学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814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耿林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黄学波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