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1215号

市北区长永盛五金店、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市北区长永盛五金店,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市北区长永盛五金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韩彩云。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亦水,经理。申请执行人市北区长永盛五金店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587498元。2017年4月26日,扣划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案款596614元,2017年9月4日,扣划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案款80000元,现已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8275元由上述案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郑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