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140号
申请人:夭加成
被执行人:杨德贵本院在执行夭加成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杨德贵暂无银行存款,执行员至杨德贵家调查情况,杨德贵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永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德贵所欠原告夭加成借款57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杨德贵在2016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夭加成,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按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执行中杨德贵支付执行费用、诉讼费用,无力偿还民间借贷57000元及利息。执行员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7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杨春文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黎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