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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910号

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崔某财产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崔某,男性,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崔某财产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