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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34号

张以德、王文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以德,王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以德,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以德与被执行人王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义务,执行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杨恩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