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仁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9民初32号
原告:西藏仁布县人民政府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邹绍牛,男,汉族,局长,1973年11月8日出生,现住:西藏仁布县;
被告: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燕洲,男,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79年2月13日出生,现住:西藏拉萨市。
原告西藏仁布县人民政府林业局与被告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西藏仁布县人民政府林业局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仁布县人民政府林业局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仁布县人民政府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索朗央宗
审 判 员 格桑卓玛
代理
审判员 次 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