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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4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李云,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被执行人李云,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区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云、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审判员  魏楠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