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223号
原告:江西正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荣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裴长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正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12元,减半收取16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孟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