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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026号

杜举成与李远芳、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举成,李远芳,罗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2026号

原告:杜举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远芳,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罗清华,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杜举成与被告李远芳、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举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被告李远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举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远芳、罗清华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3000元;2.李远芳、罗清华共同支付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李远芳、罗清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远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杜举成借款33000元,并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后杜举成多次向李远芳主张还款未果。李远芳、罗清华系夫妻,李远芳的行为损害了杜举成的合法权益,罗清华作为李远芳之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了上述债务。李远芳辩称,对杜举成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罗清华未做答辩。杜举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李远芳对杜举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因罗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杜举成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李远芳向杜举成借款33000元,并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杜举成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正(33000)。李远芳2016.8.25”。杜举成通过其妻子廖姗姗的账户转账20000元,其余13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李远芳。嗣后,李远芳未还款。2.李远芳、罗清华于200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杜举成与李远芳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李远芳向杜举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杜举成要求李远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杜举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系发生在李远芳、罗清华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清华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属于李远芳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远芳、罗清华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杜举成知道该约定,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杜举成要求李远芳、罗清华共同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远芳、罗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杜举成借款33000元;

二、李远芳、罗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杜举成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3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李远芳、罗清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炳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