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再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宗友,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叶承志,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再文与吴宗友、叶承志(2017)浙1127执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再文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叶承志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对被执行人叶承志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蒋达成
审 判 员 吴昱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