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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148号

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148号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8号恒辉商务广场615号。法定代表人相博怀,经理。

被告吴少飞,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

二0一七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桂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