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苏伟东,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满族,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右旗。
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右旗。
法定代表人:张畅,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19号苏伟东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督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9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91000元,案件受理费692元,共计91692元,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从拍卖该公司的所得款项中给付,申请执行人苏伟东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