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18号
原告:张灵栓,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军,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灵栓与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张灵栓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灵栓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灵栓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灵栓负担。
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