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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382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文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文星,冯永魁,冯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文星、冯永魁、冯富刚。本院在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文星、冯永魁、冯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