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4执保32号

傅小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保32号申请保全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江西华城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傅小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傅小林,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保全人:傅小辉,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华城门药业有限公司、傅小林、傅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华城门药业有限公司现已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变现,尚有执行款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华城门药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款中的237225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