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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555号

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苏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民委员会,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555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民委员会,地址: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孙承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煊军,泰安岱岳化马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