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88号
原告:江少平,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民高速交汇处向南1公里路东。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LR33R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少平与被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少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少平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