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金花,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黄应财,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金花与被执行人黄应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837.5元、执行费500元,尚有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837.5元、执行费50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应财因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黄应财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应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正刚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程机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