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824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帆,身份证号码51018119920917361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杨帆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