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824号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杨帆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824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帆,身份证号码51018119920917361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杨帆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