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格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封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吕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