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崇惠,职务: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立娜,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曹士忠,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
被执行人:王尽丽,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士忠、王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粮食补贴款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春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