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915号
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15号。
负责人:肖静文,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
被告:廖连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镇杨楼村6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廖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