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665号
原告:隗立松,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用机械厂院内3号楼。经营者:吴长亮。
原告隗立松与被告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隗立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隗立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隗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隗立松负担。
审判员 吴传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