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19号
原告:李俊乙,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雪梅,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本律师。
被告:武汉新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C区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陆宝华。
原告李俊乙、原告吴雪梅与被告武汉新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李俊乙、原告吴雪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乙、原告吴雪梅以被告武汉新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订金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乙、原告吴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俊乙、原告吴雪梅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