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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950号

徐伟国、庄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伟国,庄元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950号

申请人:徐伟国,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

申请人:庄元峰,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申请人徐伟国与被申请人庄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伟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庄元峰名下的位于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悦园第1133幢02单元0101号房屋(大厂县房权证大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元峰名下的位于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悦园第1133幢02单元0101号房屋(大厂县房权证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