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950号
申请人:徐伟国,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
申请人:庄元峰,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申请人徐伟国与被申请人庄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伟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庄元峰名下的位于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悦园第1133幢02单元0101号房屋(大厂县房权证大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元峰名下的位于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悦园第1133幢02单元0101号房屋(大厂县房权证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