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7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磊,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赵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在案之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磊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磊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磊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亚莉
审 判 员 李 丹
代理
审判员 孙 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