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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728号

陈书周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书周,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陈书周,男,汉族。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友锋,公司董事长。陈书周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