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2644号

李喜军与马勤英、许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喜军,马勤英,许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44号原告李喜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勤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许黎明,男,现年47岁左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军与被告马勤英、许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喜军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