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44号原告李喜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勤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许黎明,男,现年47岁左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军与被告马勤英、许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喜军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