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耿植,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耿植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并已开始实际履行,鉴于还款计划周期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雪皎
审判员 刘延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