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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630号

王凤英与黄海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凤英,黄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30号

原告:王凤英,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告:黄海燕,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原告王凤英与被告黄海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

审判员  王红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佩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