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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879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卫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79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被告:卫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聪玲

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淑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