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79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被告:卫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聪玲
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淑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