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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申5号

申请再审人慈振伟与被申请人李国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振伟,李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申5号再审

申请人:慈振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国彬,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60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慈振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义

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

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