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申5号再审
申请人:慈振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国彬,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60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慈振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义
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
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