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188号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斌,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