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6执1956号被拘留人:王侃公民身份号码:×××0515本院在执行仇志辉与王侃(2017)浙0106执195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侃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