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628号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住大连市。
被告:高尚义,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尚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