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10号之二
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程文文。
被执行人:温明。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程文文、温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明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樊世凯 百度搜索“”
程文文、温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10号之二
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程文文。
被执行人:温明。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程文文、温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明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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