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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58号之三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付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付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8号之三

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允东,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王付钢,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保全金额:7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75万元。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高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