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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447-1号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447-1号

申请人:陈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

申请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85**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汇泉*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000128**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定海路土产公司中行家属楼东*单元*楼东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2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9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陈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85**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汇泉*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000128**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定海路土产公司中行家属楼东*单元*楼东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赵某某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