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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823号

王某、吴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吴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823号

被告:王某,女,192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1(原告女儿),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2,男,64岁,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石利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