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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恢443号

杨健华、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健华,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恢443号

申请执行人:杨健华,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健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16)浙0111破5号之一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2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岳芳

审 判 员  谢 晗

人民陪审员  何 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