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527号原告程立,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朱磊达,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诉被告朱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程立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俞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瞿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