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493号
原告:张德红,男。
被告: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游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红诉被告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德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德红负担。
审判员 曹陆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