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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67号

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延吉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延吉纺织厂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纺织厂,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全日镐,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吉纺织厂在本辖区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6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吉纺织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全日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查询的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吉纺织厂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嘉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朴龙哲

审判员  崔永燮

审判员  金春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车恩奉 搜索“”